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碳税与碳交易的政策选择

【字体大小:    【作者:王毅刚】 时间:2012-1-16 14:17:59

  应当认识到碳税并不是单独存在的一个制度。碳税的制度设计要和其他制度相匹配,其设计应切合中国低碳发展、节能减排的总体政策框架体系。

  2011年12月21日,欧盟委员会宣布,尽管有包括美国在内的众多国家强烈反对,欧盟仍然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将航空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。

  同日,欧盟最高法律机构欧洲法院作出裁定,宣布欧盟将要实施的此项政策并未违反相关国际法,从而驳回美国航空运输企业就此提出的诉讼。

  国内有媒体在报道此事时认为欧盟此举是对国际航空征收“碳税”。稍前,还有媒体报道,我国预计于2013年在局部区域开始征收碳税,2015年推广至全国。

  一时间,关于碳税的讨论再度升温。

  然而,将欧盟2012年把航空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视为是对国际航空征收“碳税”,理解上并不准确。

  碳税是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为目的,针对化石燃料如石油、煤炭、天然气等,以其碳含量或碳排放量为基准所课征的一种税目,是应对气候变化、节能减排的一种政策工具,与碳排放交易有相当的区别。

  我国政府在刚结束的德班气候变化会议上提出,中国从2020年开始可以有条件地承诺强制减排目标。国家发改委已经传递出在“十二五”期间推出碳税和碳交易政策的信号。在实践中,应当如何打出组合拳,使二者扬长避短,需要政策的协调设计和通盘考虑。

  碳税的争议与实践

  碳税的提出,源于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所提出的“庇古理论”,他主张根据污染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向排污者征税,从而达到控制污染排放的目的。

  从提出之日起,关于碳税的争论就从未停止过。

  碳税政策的支持者通常认为,在实践中,通过合理的碳税制度设计可以部分甚至全部规避碳税的负面作用,进而达到“双重红利”的效果:第一重即减排;第二重则是政府通过征收碳税,减少征收其他税目,如个人所得税、中小企业税负等,达到“税收中性”(revenueneutral),或将碳税收入用于支持减排技术研发、低碳产业发展或社会福利事业,成为政府长期稳定财政收入的来源。

  反对者的意见则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:第一,对经济的负面影响。主要是增加企业运营成本、降低产业竞争力;化石能源价格上涨,诱发通货膨胀;滞缓经济增长等。第二,对居民生活的不利影响。主流的碳税征收方式包括对居民生活中的能源消费(包括交通)征税,低收入人群对这部分增加的税收额外敏感,可能降低他们的生活水准。第三,政府在制度选择上的考量。在各种政策工具中,政策本身的适用性和对成本效益的考量决定了一个政策是否被推进。第四,征管因素,主要包括征管手段、征管的利益分配格局等,这些都能影响碳税的实施效果。比如我国如果要征收碳税,国税和地税如何分配、以什么比例分配,直接影响着地方的行为选择和政策倾向。

  到目前为止,碳税在全球范围内的实践经验比较有限,很少有制造业大国实行整套的碳税规则。

  欧洲从上世纪90年代起一直试图引进碳税却屡遭反对,转而于21世纪初开始实施碳交易。目前有较长碳税实践历史的是北欧。

  以芬兰为例,芬兰是第一个实行碳税的国家。1990年,芬兰推出碳税时,税率仅为1.2欧元/吨二氧化碳,此后征税方法和税率不断调整。由于征税使得工业企业成本提高,为了保护本国产品和服务的国际竞争力,芬兰在实施完善碳税政策的同时,也实施了较宽松的税收减免与返还措施。征收碳税对芬兰的产业竞争力有一定的消极影响,但没造成大的消极影响,主要是对环保科技的创新激励抵消了一部分消极影响。芬兰每年碳税近30亿欧元,占总税收9%。

  在审视这些国家征收碳税的得失时,必须考虑的因素是,这些国家发达程度、经济结构和能源结构,与我国有着深刻的差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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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来源:中国河南环境人口资源网】  【编辑:汤蕾】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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